山东硕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惠民县三朋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硕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21民初884号 原告:惠民县三朋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惠民县***道东关转盘西50米路北(***镇建筑材料总厂)。 法定代表人:车淑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永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硕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惠民县大年**大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居民,住山东省惠民县。 被告:***,男,住山东省惠民县。 原告惠民县三朋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硕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惠民县三朋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民县三朋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民县三朋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34元,减半收取计6117元,由原告惠民县三朋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 强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