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21民初884号
原告:惠民县三朋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惠民县***道东关转盘西50米路北(***镇建筑材料总厂)。
法定代表人:车淑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永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硕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惠民县大年**大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居民,住山东省惠民县。
被告:***,男,住山东省惠民县。
原告惠民县三朋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硕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惠民县三朋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民县三朋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民县三朋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34元,减半收取计6117元,由原告惠民县三朋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 强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