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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山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21民初335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5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惠民县。 被申请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大年**大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MA3NHCR6X4.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6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询、冻结被申请人账户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账户2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 磊 书 记 员 韩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