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621执保49号
申请人:***,男,1965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惠民县。
被申请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大年**大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MA3NHCR6X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8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惠民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账户或网络资金40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账户或网络资金4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
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田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