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历商初字第2559号
原告济南黄氏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济南历下金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优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上优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济南黄氏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氏印务公司)与被告上优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优文化公司)、被告上优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上优济南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氏印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优文化公司、上优济南分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氏印务公司诉称,2012年2月,黄氏印务公司与上优济南分公司建立了业务往来。上优济南分公司系上优文化公司的分公司,2012年2月至2012年9月期间,黄氏印务公司承接了上优济南分公司大量印务,当时约定,货到后付清全部款项。依据黄氏印务公司在2013年8月19日与上优济南分公司的对账单明确显示,上优济南分公司尚欠货款195420元未付,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黄氏印务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上优文化公司、上优济南分公司偿还货款195420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黄氏印务公司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欠款明细单一宗。
被告上优文化公司、上优济南分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黄氏印务公司提交本院的未付款明细单显示:截止2013年8月19日,上优济南分公司加盖财务专用章确认黄氏印务公司2012年2月18日至2012年9月30日承揽印务,64570元,已开发票,全部未付;2012年6月22日、2013年1月21日7520元,已开发票,全部未付;2012年1月9日至2012年7月23日4750元,已开发票,全部未付;2012年8月18日、2012年8月30日1560元,已开发票,全部未付;2012年7月26日至2012年9月28日99250元,已开发票,全部未付;2012年8月18日、2012年8月30日1560元,已开发票,全部未付;2012年3月10日、2012年4月11日17770元,已开发票,全部未付。
本院认为,上优文化公司、上优济南分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黄氏印务公司与上优济南分公司应系承揽合同关系,黄氏印务完成承揽加工,且上优济南分公司在未付款明细单上前盖章确认,就应依确认的债务数额及时支付承揽加工费用,拒不支付构成违约。上优济南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上优文化公司与其共同承担本案的支付义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优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上优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济南黄氏印务有限公司承揽加工费1954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00元,由被告上优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上优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