筠连县鸿基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筠连县联合苗族乡中心校、筠连县鸿基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527民初1133号 原告:***,男,1984年9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玉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筠连县联合苗族乡中心校,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联合苗族乡。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筠连县鸿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筠连镇滨河东路三段。 法定发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男,1977年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7年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被告:***,男,1975年3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原告***与被告筠连县联合苗族乡中心校、筠连县鸿基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