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983民初142号
原告:深圳市元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大道北4012号元征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黄骅公司,住所地:黄骅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元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黄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元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48元,由原告深圳市元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