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元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元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象翌微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7民初25867号 申请人:深圳市元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大道**元征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28732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象翌微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宁市总部路**中国-东盟科技孵化基地****厂房第**会信用代码:91450100595101416N。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象翌微链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信用代码:91310106060926681K。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深圳市元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象翌微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象翌微链结构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深圳市元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象翌微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象翌微链结构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6124094元的财产。为此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自愿出具担保函【编号:PZDM202044030000000716】,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承诺因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以人民币16124094元为限)。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象翌微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象翌微链结构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共计人民币16124094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巫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