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5民初22945号
原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B座23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观察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641号20幢(2号楼)301B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观察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好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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