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新永丰实业有限公司

济南新永丰实业有限公司、济南富力龙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104执4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济南新永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济洛路**号。
被执行人:济南富力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西外环路**-**号。
被执行人:王锋,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申请执行人济南新永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富力龙物流有限公司、王锋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104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已执结61803元,后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鲁0104执4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昌珉
人民陪审员  高金辉
人民陪审员  姜丽丽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