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凯普达超声科技有限公司、中天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91民初2188号之一
原告:张家港市凯普达超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河头村。
法定代表人:李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秋,江苏云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天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天路5号。
法定代表人:薛济萍,董事长。
原告张家港市凯普达超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市凯普达超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家港市凯普达超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凯普达超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保全费670元,合计1345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凯普达超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倪小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彦兵
书 记 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