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1250广州富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天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91民初1250号
原告:广州富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毕毕,总经理。
被告:中天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广州富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广州富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富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富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96元,减半收取4348元,由原告广州富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维维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瀚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