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南通高顺纺织有限公司与中天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91民初2092号之一
原告:南通高顺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大豫镇兵房人民南路43号。
法定代表人:胡广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品德,江苏海越(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阁,江苏海越(南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天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天路5号。
法定代表人:薛济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琳、徐晖,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尤晓丽,女,1981年7月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第三人:吴贞国,男,1977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晓丽,女,1981年7月5日生,汉族,住所同上,系其妻子。
第三人:陶桥建,男,1981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晖、何银香,江苏泰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高顺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天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第三人尤晓丽、吴贞国、陶桥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南通高顺纺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高顺纺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高顺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760元,减半收取15380元,由原告南通高顺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曹维维
人民陪审员  黄 培
人民陪审员  方新强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李佼童
书 记 员  丁浩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