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653南通科盛机械有限公司与中天昱品科技有限公司、中天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91民初653号
原告:南通科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808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天昱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天路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天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天路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科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昱品科技有限公司、中天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科盛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50元,减半收取4725元,由原告南通科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