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91民初76号
原告:南通名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华能路32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天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天路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南通名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天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南通名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名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名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2元,减半收取1031元,保全费890元,合计1921元,由原告南通名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