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民终96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绿建科技集团新型建材高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铜官街道张家湖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绿建科技集团新型建材高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8)湘0112民初1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未查清,依法予以发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8)湘0112民初14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