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建科技集团新型建材高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绿建科技集团新型建材高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民终96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绿建科技集团新型建材高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铜官街道张家湖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绿建科技集团新型建材高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8)湘0112民初1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未查清,依法予以发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8)湘0112民初14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