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821执2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长宁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06926841B。
代表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9年6月30日出生,湖北省京山县人,住湖北省京山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2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6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秦必先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