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821执207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长宁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06926841B。
法定代表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9年6月30日出生,湖北省京山县人,住湖北省京山县。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02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910.33元,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6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秦必先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