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与被告某某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802民初1733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与被告**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2020年9月30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电信通信费25500元,并支付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的自应付之日至**之日的滞纳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12月5日,原、被告签订《互联网专线接入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租用50M的光纤专线,优惠后资费2000元/月,合同期限为3年。2019年5月28日,应被告要求,双方又签订《互联网专线接入合同》预定租用100M光纤专线,资费为1700元/月,年服务费为20400元,两份合同均约定了逾期滞纳金。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电信服务,被告尚欠2019年4月至2020年6月的电信服务费255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判决。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A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A2、互联网专线接入合同复印件2份,证明双方的电信服务合同生效,服务费、月付电信费及滞纳金等约定明确;A3、微信记录截屏4页、律师函、邮寄***和签收记录打印件,证明被告自认从2019年4月起即欠费,原告就欠付金额以律师函形式催缴。 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故本院依法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互联网专线接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电信服务,被告应向向其支付电信服务费。关于原告主张的滞纳金,根据双方签订的《互联网专线接入合同》第四条第六项“甲方应按其支付通信费用,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章第三十四条规定,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欠付金额3‰的滞纳金……”,故原告的滞纳金主张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电信通信费25500元及滞纳金(以25500元为基数,按每日3‰的标准,自2020年6月16日起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由被告**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