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802执3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
被执行人:**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被执行人**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0802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既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高消费。经查明,被执行人**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0)鄂0802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杰
审判员 ***
审判员 余 雄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刘奕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