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5民初22016号
原告:北京星光陆通视音频广播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新建开发区金盛大街2号院。
法定代表人:陈瑞福,董事长。
被告:***,男,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北京星光陆通视音频广播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星光陆通视音频广播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新亮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刘籽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