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12执137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陵特种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生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陵特种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生珑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金陵特种涂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012执1376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