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陵特种涂料有限公司

江苏多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民终38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多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阜宁县阜城镇中小企业园C区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阜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金陵特种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九号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多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金陵特种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21)苏1012民初2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2021年7月14日,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江苏多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93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21年9月19日,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江苏多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86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后,上诉人江苏多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仍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多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严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