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12执62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陵特种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0年5月7日出生,住扬州市江都区,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多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2月8日出生,住盐城市阜宁县。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陵特种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多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1012民初21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金陵特种涂料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苏多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支付货款114348元、诉讼费1293元。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2022年2月2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2月至2022年4月间多次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结构、网络支付结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和监督部门等会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工商登记、理财型保险、车辆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裁定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自2022年3月21始至2023年3月20日止)。经查,被执行人江苏多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阜城街道办新桥居委会四组、***二组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为:苏(2016)阜宁县不动产权第0005844号本院对该房产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自2022年3月24始至2025年3月23日止),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阜城镇上海路东实验初中***园7幢202室的不动产一套,不动产权证号为:苏(2017)阜宁县不动产权第0000914号,本院对该房产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自2022年3月24始至2025年3月23日止),因上述房产系轮候查封,本院无处置权,故无法处置,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向首查封法院邮寄参与分配函,以保障申请执行人江苏金陵特种涂料有限公司作为轮候查封债权人所享有的各项权利。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京A×××××车辆,本院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年,自2022年3月28始至2024年3月27日止)。除上述查控被执行人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因疫情防控需要,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不前往二被执行人户籍地、经营地所在的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进行线下调查。
四、本院对被执行人江苏多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予以发布。
本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15641.00元,已执行到位0元。
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1012执6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张 俊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姜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