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12执223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陵特种涂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7737634802,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6年2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陵特种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金陵特种涂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1012执223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俊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