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陵特种涂料有限公司

江苏金陵特种涂料有限公司、纽科涂层武汉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执181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陵特种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九号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纽科涂层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横店川龙大道特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0年7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江苏金陵特种涂料有限公司与纽科涂层武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的(2021)**字第262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苏金陵特种涂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为黄陂区,为统筹执行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南京仲裁委员会(2021)**字第262号调解执行一案由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行。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 锦 书 记 员 李 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