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1012执123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陵特种涂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7737634802,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六安市汇鑫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2063630667Y,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安徽恒瑞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隔壁)。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陵特种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六安市汇鑫钢结构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自行交付执行款100000元,申请执行人江苏金陵特种涂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苏1012执123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张 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