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6民初19638号
原告:成都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上民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
原告成都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30日立案。原告成都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成都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