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凤鸣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南无限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禹州市亿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0民终8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昌凤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无限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禹州市亿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许昌凤鸣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无限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禹州市亿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许昌凤鸣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河南无限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禹州市亿晟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352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