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凤鸣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南无限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禹州市亿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081民初5252号
原告许昌凤鸣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辛张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无限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七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禹州市亿晟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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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凤鸣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无限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禹州市亿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审查,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许昌凤鸣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预收受理费6352元,退回原告许昌凤鸣商贸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