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31民初1197号
原告:刘某,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女,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系刘某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夏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专建胜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某,男,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四川省某有限公司、文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