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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323民初4419号
原告:南充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蓬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夏某,执行董事。
原告南充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8日立案。因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原告南充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协议,原告南充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达,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充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50元,由原告南充某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