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北方华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诉北京国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北方华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诉北京国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5-31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2民终4596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北方华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校园路20314-006

法定代表人:王育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彦,北京中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国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阎富路1号—B129

法定代表人:李保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浩,北京鲍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北方华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国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14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北方华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5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北方华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北方华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 084元,减半收取7042元,由上诉人北京北方华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 颖
审  判  员   李 珊
审  判  员   陈雨菡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