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北京国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初字第11575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天津德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天津德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代理人***,天津德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阎富路1号-B12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德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国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