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522民初2034号
原告:北京国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阳市开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国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国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国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国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北京国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