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国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天源绿能电力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吉0882执31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国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天源绿能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安中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北京国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天源绿能电力有限公司、大安中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大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882民初29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国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青岛天源绿能电力有限公司与大安中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共同给付北京国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95,878.84元;二、案件受理费6,379.39元,由青岛天源绿能电力有限公司、大安中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0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2020年4月2日,经最高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有价证券、保险及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
三、传统查控期间发现,被执行人大安中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在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有电费结算款未到账,本院于2020年4月3日作出裁定书,扣留其在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有电费结算款92万元;
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向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
五、2020年7月2日,终本约谈,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青岛天源绿能电力有限公司、大安中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执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万海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