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882民初1626号
原告:**,男,1960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省大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洋,**于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7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肇东县。
被告:北京国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大安昌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被告**、北京国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安昌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洋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此案原告**自愿处分权利,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