佰润建设(北京)有限公司

冒某某;黄某某;东胜区某油漆经销店;龚某某;某建设(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602民初4962号 原告:东胜区某油漆经销店,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经营者:鲁某某,男,汉族,1982年11月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告:某建设(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姚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某某,男,汉族,1975年3月1日出生,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黄某某,男,汉族,1963年7月16日出生,现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告:冒某某,男,汉族,1983年2月9日出生,现住江苏省如皋市。 原告东胜区某油漆经销店诉被告某建设(北京)有限公司、龚某某、黄某某、冒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胜区某油漆经销店于202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胜区某油漆经销店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胜区某油漆经销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东胜区某油漆经销店负担25元,其余1550元退还于原告东胜区某油漆经销店。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