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802民初3609号
原告:衢州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xxxxxxxxxxxx,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xxxxxxxxxxx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
原告衢州某有限公司与浙江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5年6月5日,原告衢州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衢州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354元,减半收取计1467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