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正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正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5民初4127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四川省正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村街48号1栋11楼11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林,副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四川省正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对四川省正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对四川省正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对四川省正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70元,减半收取268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唐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