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正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正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11106号

原告:四川省正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村街48号1栋11楼11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林。

被告:**,男,199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告四川省正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正源公司)与被告**一案,本院按劳务合同纠纷立案受理。正源公司起诉认为,2020年3月30日,双方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将承接的“中远溪濉溪县北部风电场项目”中集电线路劳务工作委托**进行施工,工程结束后双方结算金额为?572?680?元。正源公司已将进度款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7%,留置?3%质保金,后由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正源公司超合同结算代**支付农民工工资10万元。**在收取全部工程款后欠付农民工工资,已构成违约,正源公司有权要求**偿还代付的工人工资并按《劳务承包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同时,**签署的《劳务公司按时支付劳务报酬承诺书》约定,“因**未全部支付民工工资或有其他有损民工权益之行为,**应当两倍赔偿正源公司为此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据此,正源公司诉请人民法院判令:1.**向正源公司支付代付工人工资?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LPR利率计算);2.**向正源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及损失(损失为正源公司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的双倍金额);3.**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经审查,正源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务承包合同》。主要约定,鉴于甲方与建设业主已经于2020年3月30日签订《中远溪濉溪县北部风电场施工总承包项目》,现甲方将该工程的劳务作业承包给乙方;工程地点位于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承包范围为该施工合同有关35kv集电线路1队工程所需要的全部劳务和消耗性材料;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劳务承包价款后,应当优先进行劳动人员费用分配,若因乙方为对外支付相关材料、机械设备等任何费用而导致群体性事件(包括打架闹事、拦路、关电关门、上访等),乙方承担全部相关责任,并视为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每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00?元;工程承包费用608?307元,此总价含3%普通发票等。

2020年7月8日,正源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完工结算协议》。主要约定,原合同暂定金额608?307元,现结算金额572?680元,结算金额这次见附件清单,此价格含3%普通发票等。

正源公司向**支付款项情况为:2020年5月25日银行转账50?000元、6月18日银行转账50?000元、7月9日银行转账130?000元、8月17日银行转账120?000元。正源公司称其于2020年7月6日向周六均银行转账100?000元、8月27日向刘强银行转账100?000元均构成对**工程款的清偿。

2020年10月10日,案外人邱浩向濉溪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称中远溪濉溪县北部风电场项目拖欠邱浩等7人工资10万元。

2020年11月27日,正源公司向四川裕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转账105?652.40元。同日,四川裕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向孙全银、唐江林、唐良贵、朱同辉、邓文平、邱浩、唐春梅银行转账20?000元、20?000元、10?000元、10?000元、15?000元、18?000元、7?000元。同日,孙全银、唐江林、唐良贵、朱同辉、邓文平、邱浩、唐春梅作为领款人分别向正源公司出具《劳务费用确认书》。主要载明,领款人书面确认,截至2020年11月27日前,领款人应当获得的劳务费用已经从正源公司全部领取完毕,正源公司不再向领款人承担任何经济或者法律责任等。

案涉中远溪濉溪县北部风电场项目位于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

本院认为,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本案中,正源公司与**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约定了承包项目、工程价款等内容,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了结算。现正源公司主张实际支付给**的工程价款高于双方结算完毕的应付工程价款,**应按双方合同约定予以返还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正源公司系基于双方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相应款项,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项目位于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辖区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程 文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