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2民初3875号
原告:临沂金能电力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郯城县李庄家电产业园富民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吴彦东,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正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
羊区光华村街48号1栋11楼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61242930。
法定代表人:王春林,经理。
原告临沂金能电力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正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金能电力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 明
审 判 员 颜世敬
人民陪审员 滕 猛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