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2财保602号
申请人:临沂金能电力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郯城县李庄家电产业园富民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69342109F。
法定代表人:吴彦东,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省正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村街48号1栋11楼11号,统一社信用代码:915100006861242930。
法定代表人:王春林,经理。
申请人临沂金能电力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正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临沂金能电力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正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0000元。申请人提交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沂金能电力铁塔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正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0000元;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一年,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算。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临沂金能电力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
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佟晓赋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