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11民初966号
原告:广元市威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桂花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110623748253。
法定代表人:段培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男,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四川新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正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村街48号1栋11楼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61242930。
法定代表人:王春林,执行董事。
原告广元市威元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正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元市威元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广元市威元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宁 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