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伯骊江3D打印科技有限公司

甘肃锦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伯骊江3D打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23民初2499号 原告:甘肃锦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237号16H,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720277331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伯骊江3D打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定远镇定远村2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0352615148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甘肃锦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伯骊江3D打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原告甘肃锦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锦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锦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甘肃锦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