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402民初8460号
原告: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赤峰供电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哈达街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源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民族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
原告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赤峰供电公司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8日立案后,现原告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赤峰供电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已与被告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赤峰供电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赤峰供电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93元,由原告负担,其余392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