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赤峰供电公司

某某与某某、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赤峰供电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02民初1192号 原告:***,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 被告:***,女,1973年10月6日出生,住赤峰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被告: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赤峰供电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哈达街中段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坞城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住赤峰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与被告***、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赤峰供电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0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