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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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民终13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连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回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
原审第三人赤诚招待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三西街路北。
经营者***,女,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三西街路北西屯小区****。
原审第三人***,女,1980年2月1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住赤峰市/span>
原审第三人***,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住赤峰市/span>
原审第三人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赤峰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住,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哈达街中段路北/span>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工。
原审第三人内蒙古自治区新华书店赤峰市松山区支店,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三西街路**。
法定代表人不详。
上诉人***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7)内0402民初6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程序违法,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7)内0402民初61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赵 杰
二0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