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赤峰供电公司

某某与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松山区供电分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赤峰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内0404民初29号 原告:***,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 被告: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松山区供电分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八家组团王府大街南、平双公路西生产调度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赤峰供电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哈达街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松山区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蒙东电力松山分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赤峰供电公司(以下简称蒙东电力赤峰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蒙东电力松山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蒙东电力赤峰供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自判决生效三日内为原告的用电场所恢复供电。事实和理由:原告在赤峰市××区有房产一处(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自上世纪80年代原告及父亲**、母亲***就居住于此,该住户与蒙东电力松山分公司保持用供电关系,一直以原告父亲的名字交纳电费至今。2004年原告父亲**去世。1993年涉案房屋登记于原告名下。2017年,原告准备利用该房屋做生意时,发现供电设施已经被拆除断电。根据合同法规定“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供电营业规则规定“除因故中止供电外,供电企业需对用户停止供电时,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停电手续:1、应将停电的用户、原因、时间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批准权限和程序由省电网经营企业制定:2、在停电前三天至七天内,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户,对重要用户的停电,应将停电通知书报送同级电力管理部门;3、在停电前30分钟,将停电时间在通知用户一次,方可在通知规定时间实施停电。”依据上述规定,二被告系违法断电,故要求二被告对涉案房屋恢复供电。 蒙东电力松山分公司辩称,用电户**与我公司没有建立供电合同关系,应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蒙东电力赤峰供电公司辩称,1、原告不是本案适格主体,案涉被注销的用电户为**而非原告,如需恢复供电,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其是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2、2016年5月起,**用电户已经没有用电信息,2017年7月,我公司发现涉案房屋所属村落,村民的房屋因拆迁已无人居住,部分用户的电表因无人看管已经丢失。我公司以村内广播的形式对包括**在内的村民通知停电。因始终无法与涉案用电户主取得联系,故只能在经过公司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销户。涉案用电户连续6个月未用电,也未申请办理暂停用电手续,我公司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三十三条进行销户停止供电,符合法律规定;3、我公司与原告存在供电合同关系,如果原告提供恢复供电的相关材料并符合供电条件,同意为其恢复供电。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即:原告在赤峰市××区拥有房产一处,所有权人系原告***,由原告及其母亲***居住。该住户与蒙东电力赤峰供电公司形成供用电合同关系。涉案房屋登记的用电户名为**,系原告之父,于2004年去世。自2016年5月至2018年3月,涉案房屋停止用电,蒙东电力赤峰供电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断电销户。本案争议焦点为:蒙东电力赤峰供电公司应否为原告恢复供电。 本院认为:《供电营业规则》第三十三条“用户连续六个月不用电,也不申请办理暂停用电手续者,供电企业须以销户终止其用电。用户需要再用电时,按新装用电办理”。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蒙东电力赤峰供电公司建立了供用电合同关系。原告用电户停止用电六个月后,被告蒙东电力赤峰供电公司对其做销户处理。现原告欲对其所有的房屋继续用电,被告蒙东电力赤峰供电公司应对原告的房屋办理新装用电。原告对被告蒙东电力赤峰供电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与被告蒙东电力松山分公司不存在供电合同关系,故原告对被告蒙东电力松山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九条,《供电营业规则》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赤峰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为原告***所有的位于赤峰市××区的房屋恢复供电。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松山区供电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赤峰供电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0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