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02民初4918号
原告:赤峰市鸿博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赤峰供电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哈达街中段路北。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赤峰市鸿博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赤峰供电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受理。2020年10月9日赤峰市鸿博种植专业合作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赤峰市鸿博种植专业合作社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市鸿博种植专业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赤峰市鸿博种植专业合作社已预交),由赤峰市鸿博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孔 宪 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宝多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