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陕核工业集团测绘院有限公司

中陕核工业集团测绘院有限公司、洋县农业农村局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723执952号 申请执行人:中陕核工业集团测绘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辉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洋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洋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洋县农业农村局职工。 申请执行人中陕核工业集团测绘院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21)陕0723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洋县农业农村局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09549.2元及案件诉讼费、执行费。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洋县农业农村局主动向本院缴纳案件款15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全部领取。案件执行费2100元被执行人洋县农业农村局现已缴纳。对剩余款项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洋县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1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履行15万元;剩余案件款、诉讼费结算后由被执行人洋县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6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陕核工业集团测绘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1日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723执9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生效后,若被执行人未继续履行,申请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自本裁定送达后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